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