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超出停放线停放或者无序停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共享自行车、电动车妨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