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