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