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挖掘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及时清理液泥、污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二)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