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路灯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