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护栏、指示牌、信号灯、路灯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