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出行工具的经营者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共享出行工具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回收已损坏或者已遗弃的共享出行工具。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