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景观照明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