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节假日、休息日、下班期间开放停车场所。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