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