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