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路面及附属设施出现损毁情况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