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