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和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教育、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和老年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