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