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我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我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三)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四)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五)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