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散装食品管理第六十条有效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二)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度控制、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销售直接入口无包装的散装食品还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和专用取用工具;(三)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可重复清洗和消毒;(四)经营者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