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采购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三)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四)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