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设备设施和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洁;
(二)主动接受、配合食品安全指导,并按照指导意见加工制作食品;
(三)按照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做好留样并记录;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醇基液体作燃料,应当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的容器贮存,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六)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七)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衣、帽、口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