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固定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场所。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承办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