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