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前报告登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指导;
(二)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事前报告;
(三)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