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前报告登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指导;

(二)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事前报告;

(三)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