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