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