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教育、公安、民政、商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