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

(六)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留存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