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及超出固定时段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场地管理者应当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记录入场食品摊贩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