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生食水产品、裱花类糕点、自制泡酒、生鲜乳;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