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八条有效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生食水产品、裱花类糕点、自制泡酒、生鲜乳;(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