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四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