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符合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明确场地管理者,设置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