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分装食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