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一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贮存条件;(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五)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六)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七)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