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杀虫剂、灭鼠剂等,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