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三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