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