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