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