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