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四)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六)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七)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抽样检验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