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