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

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可以作为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