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