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