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