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