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建立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机制,提升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