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