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