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九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办结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