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运行要求,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咨询、预约、申请、办理、查询和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经营主体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政务信息。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